校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务费扣税的管理,现将有关政策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相关政策
(一)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扣税标准
1、按次征收,税率为20%,起征点为800元;
2、800-4000元,减除费用800元后按税率计算;
3、4000-20000元,减除20%的费用后按税率计算;
4、扣除费用后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还要加成征收五成;
5、扣除费用后超过50000元的部分,还要加成征收十成。
二、扣税方式
1、由地方税务局代开劳务费发票。
2、由学校进行代扣代缴,在劳务费发放模版进行填制计算。
三、请涉及劳务费的部门及个人按本通知严格执行。
资产部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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